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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税费优惠政策力促小微企业发展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08日

  央广网银川4月8日消息(记者廉军)记者从宁夏民营企业共话税收座谈会上了解到,宁夏近年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费五项优惠政策,全面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税收座谈会由宁夏工商联、宁夏非公有经济服务局、宁夏国税局、宁夏地税局共同举办。据了解,宁夏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行税费扶持政策主要惠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新办小微企业、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

  据介绍,宁夏对小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15年至2017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国家将适时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宁夏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宁夏国地税主要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今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效,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